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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杏飞副教授出席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”研讨会

王杏飞副教授出席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”

研讨会

    2017年12月2日,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”研讨会在武汉顺利召开。来自湖北省检察院、广东省检察院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计量大学、山东大学、复旦大学、华东政法大学、西南政法大学、郑州大学、深圳大学、华中科技大学、华中师范大学、武汉大学等实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近五十位检察官、法官、律师和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。

   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,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。本次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”学术研讨会理论与实务兼备、多学科多层次交叉,意在提出实务问题、汇集学界智慧,以期达成理论共识,对司法有所裨益。王杏飞应邀请参加本次研讨会并担任第一级主题发与谈人。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围绕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”第一组主题发言。段教授表示,基于诉讼目的论的统领性,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构造存在特殊性,进而提出大陆法系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准备的不充分性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应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、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角度予以展开。公民、法人甚至行政机关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;环境诉讼是寄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诉讼形态,人民法院始终是纷争的裁判者、而非行政管理者;环境公益诉讼的既判力应当受到限制,以保护私益主体继续提起诉讼的权利。王杏飞对段厚省教授的思路表示赞赏,指出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有用、好用、管用。同时指出,环境公益诉讼必须要解决“为何诉,谁来诉,诉什么”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。